导热油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注意事项

文章出处:永昕小编人气:-发表时间:2020-01-09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有机热载体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有机热载体炉,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一、使用登记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有机热载体炉及其使用登记资料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
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若为进口有机热载体炉,则须有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有机热载体品质控制指标
5.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2份,交予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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